一種電柜除濕器的制作方法
1.本實用新型涉及氣體除濕設備,特別涉及一種電柜除濕器。背景技術:2.電柜除濕器的基本原理是冷卻空氣使其溫度低于露點溫度二析出所含水蒸氣,冷凝產生的水分排出。常用的電柜除濕器通常包括殼體和換熱裝置,外部氣流進入殼體中,通過和換熱裝置的熱交換降溫冷凝,例如公告號為cnu、cnu的電柜除濕器相關專利都應用了這一原理。但是,現有的電柜除濕器受到體積限制,氣流與換熱器接觸的換熱時間和面積有限,從而導致除濕效果不佳。技術實現要素:3.本實用新型為了解決現有技術的問題,提供了一種能夠延長氣流的流動路徑,提升冷凝除濕效果的電柜除濕器。4.具體技術方案如下:一種電柜除濕器,包括殼體和換熱裝置,換熱裝置設置在殼體中,所述殼體內設有進氣管和導流通道,進氣管兩端具有進氣口和出氣口,出氣口設置在殼體內的出氣腔中,進氣管貫穿換熱裝置,所述導流通道通過通孔與出氣腔連通,導流通道包括隔板,多塊隔板平行設置,隔板與殼體內壁之間具有通道口,通道口交錯設置,所述導流通道環繞換熱裝置設置,所述殼體設有排氣口和出水口,排氣口位于殼體頂部且與導流通道連通,出水口位于殼體底部且與導流通道連通。5.作為優選方案,所述換熱裝置包括換熱片,多塊換熱片間隔設置,進氣管穿過換熱片。6.作為優選方案,所述隔板包括第一端面和第二端面,第一端面與殼體連接,第二端面與殼體之間形成通道口。7.作為優選方案,所述第二端面的高度大于或等于換熱片的高度。8.作為優選方案,所述進氣管包括直管和彎管,直管平行于殼體軸線設置,彎管設置在直管一端,進氣口設置在彎管上且位于殼體上方。9.作為優選方案,所述殼體上方設有排氣管,排氣管和排氣口之間通過連接管連通。10.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效果:本實用新型的一種電柜除濕器能夠延長氣流的流動路徑,增加氣流與換熱器的接觸時間和面積,從而提升除濕效率。附圖說明11.圖1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一種電柜除濕器的示意圖。12.圖2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一種電柜除濕器的截面圖。13.圖3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隔板的示意圖。具體實施方式14.下面,結合實例對本實用新型的實質性特點和優勢作進一步的說明,但本實用新型并不局限于所列的實施例。15.如圖1至圖3所示,本實施例的一種電柜除濕器包括殼體1和換熱裝置2,換熱裝置2設置在殼體1中。所述殼體1內設有進氣管3和導流通道4,進氣管3兩端具有進氣口31和出氣口32,出氣口32設置在殼體1內的出氣腔11中,進氣管3貫穿換熱裝置2。所述導流通道4通過通孔5與出氣腔11連通,導流通道4包括隔板41,多塊隔板41平行設置,隔板41與殼體1內壁之間具有通道口42,通道口42交錯設置。所述導流通道4環繞換熱裝置2設置,所述殼體1設有排氣口12和出水口13,排氣口12位于殼體頂部且與導流通道4連通,出水口13位于殼體底部且與導流通道4連通。上述技術方案中,氣體通過進氣管3的進氣口31進入殼體中,進氣管3內的氣體與換熱裝置2進行熱交換,實現降溫冷凝;氣體由出氣口32進入出氣腔11后,調轉方向通過通孔5進入導流通道4,氣流在導流通道內螺旋運動,使得氣體能夠與換熱裝置充分接觸實現降溫冷凝,最后氣體通過排氣口12排出殼體。通過設置出水口13,使得冷凝產生的水能夠通過出水口排出。通過上述技術方案,能夠延長氣體的流動路徑,增加與換熱裝置的接觸時間,提升冷凝效果。16.本實施例中,所述換熱裝置2包括換熱片21,多塊換熱片21間隔設置,進氣管穿過換熱片。換熱器的冷凝管22穿設在換熱片21中,冷凝管22中設置冷卻液,通過上述技術方案,能夠增大氣流的接觸面積,實現快速降溫。所述冷凝管22具有進液口221和出液口222,從而與外部冷凝液供應裝置連通,冷凝液供應裝置可采用現有的冷凝液循環供應裝置。17.本實施例中,所述隔板41包括第一端面411和第二端面412,第一端面411與殼體1連接,第二端面412與殼體1之間形成通道口42。通過上述技術方案,使得氣體能夠從通道口流過,實現氣體螺旋流動,本實施例的第一端面為弧形,第二端面為平面。18.本實施例中,所述第二端面412的高度大于或等于換熱片21的高度,從而避免換熱片過高影響氣體在導流通道內流動。19.本實施例中,所述進氣管3包括直管33和彎管34,直管33平行于殼體1軸線設置,彎管34設置在直管33一端,進氣口31設置在彎管34上且位于殼體1上方。通過上述技術方案,使得氣流能夠豎直進入進氣管3并轉換方向水平在直管33中流動。20.本實施例中,所述殼體1上方設有排氣管6,排氣管6和排氣口12之間通過連接管7連通,從而使得排氣管6能夠與進氣口12保持一定距離,避免干擾。21.本實施例的一種電柜除濕器能夠延長氣流的流動路徑,增加氣流與換熱器的接觸時間和面積,從而提升除濕效率。22.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較佳實施例僅為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構思及特點,其目的在于讓熟悉此項技術的人士能夠了解本實用新型的內容并據以實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凡根據本實用新型精神實質所作的等效變化或修飾,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